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02执1639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迎江区恒润石材经营部,住安庆市迎江区***乡红旗村东方组2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802MA2PYT200M。
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湖心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548954965。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迎江区恒润石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802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迎江区恒润石材经营部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950.1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方长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