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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迎江区恒润石材经营部、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02执1639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迎江区恒润石材经营部,住安庆市迎江区***乡红旗村东方组2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802MA2PYT200M。 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湖心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548954965。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迎江区恒润石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802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迎江区恒润石材经营部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950.1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方长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