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802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正,女,195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安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我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正、**与被执行人安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皖0802执3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方长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沈 彤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