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2216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东公路东马圈镇段1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与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