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2216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东公路东马圈镇段1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与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