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2216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申请人: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东公路东马圈镇段1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与被告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2022)津0113民初122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9,72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解除上述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同意解除上述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被申请人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9,728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