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2216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申请人: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东公路东马圈镇段1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与被告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2022)津0113民初122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9,72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解除上述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同意解除上述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被申请人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9,728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