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502民初6908号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怀臣家具广场,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驻地。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9月7日出生,满族,该公司法务。
被告: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东公路(东马圈镇段)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天津市富力星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示范镇高营路8号A区502-2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市进灿特种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宝源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汉族,1991年11月9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后**。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怀臣家具广场与被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富力星辰玻璃有限公司、天津市进灿特种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怀臣家具广场单位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市富力星辰玻璃有限公司、天津市进灿特种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怀臣家具广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上述被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富力星辰玻璃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进灿特种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连带向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怀臣家具广场支付票据款20万元及利息(以票据金额20万元为基数,自票据到期之日2022年4月18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事实和理由: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怀臣家具广场合法取得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10211000001720210419901584712,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案涉汇票的承兑人对汇票予以承兑,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票据显示可再转让,票据金额为20万元,票据到期日为2022年4月18日。汇票到期后,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怀臣家具广场作为最后持票人按照法律规定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内申请提示付款,票据均被拒付。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怀臣家具广场认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应当由承兑人承兑,到期后应当无条件付款,但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怀臣家具广场提示付款后承兑人拒付,持票人的票据追索权条件成就,可以要求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支付票面金额和利息。另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怀臣家具广场于2021年5月25日以背书转让的方式从前手聊城市**商贸有限公司取得案涉票据,经查询聊城市**商贸有限公司已经于2021年6月23日办理注销登记,该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系唯一股东,该票据背书发生于该公司存续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不应向其付任何款项。2、原告没有提交其合法取得涉案票据的法律文件,没有提交合同,发票等无法证明原告属于合法取得本案票据,故而答辩人可以拒绝付款。3、答辩人不应该承担任何利息,原告应该向其上一手主张,答辩人没有义务向原告支付利息。4、本案缺少必要的诉讼人员参加,无法查明必要案件事实,应该驳回原告全部诉求。5、保全费及保险费用并非本案的必要支出,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
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与前手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关系,尚待查明;2.票据未兑现原因不明,也许是持票人的原因,也许是出票人的原因,待进一步查清;3.票据目前到底处于什么状况待进一步查明,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判定相关责任;4.我公司并无过错,我们背书转让了票据,视同履行了合同货款的支付义务;5.我公司目前不是票据合法持票人,也不能确定票能不能退回来,所以皇冠无法付款;6.持票人首先应向出票人行使付款请求第一权利,而票据追索权属于持票人行使的第二权利。
天津市富力星辰玻璃有限公司、天津市进灿特种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答辩以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查明下列事实:聊城市**商贸有限公司原系**的独资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办理注销登记。2021年1月29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聊城市**商贸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购买家具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聊城市**商贸有限公司购买原告所需家具及饰品,甲方向乙方发送电子采购订单,乙方在收到甲方订单后对订单内容进行书面确认报价(详见附页),交货时间自本合同签订90天内。付款方式:合同履行完毕家具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30个工作日内以现款电汇或者承兑汇票方式结算。当日原告向聊城市**商贸有限公司出具采购订单确认书,显示总计各种家具货款总计201597元,聊城市**商贸有限公司**确认。2021年5月8日聊城市**商贸有限公司出具入库单。2021年5月25日聊城市**商贸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其公司验收了原告提供的私家定制系列以及家具,现付承兑汇票200000元整以支付家具货款。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为210211000001720210419901584712)的背书转让给原告。票据显示出票人和承兑人为被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被告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票面金额200000元,出票日期:2021年4月19日,到期日为2022年4月18日,票据承兑信息处显示:“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2022年4月18日原告发出提示付款申请,4月22日提示付款被拒。原告因诉讼支出诉讼保全申请费1620元,担保费300元。
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载明的流转情况为: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富力星辰玻璃有限公司→天津市进灿特种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景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商贸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证据一: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正反面票据信息、提示付款信截图一份;证据二:电子票据系统内的追索信息截图一张;证据三: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内的视频资料一份;证据四:《购买家具合同》一份、采购确认书一份、入库单一份、证明一份;证据五:各被告的企业信息公示报告各一份;证据六:增值税发票一张。
本院认为,天津市富力星辰玻璃有限公司、天津市进灿特种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举证、质证等抗辩权利的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期限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案涉票据格式合法,背书连续,汇票记载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票据。原告提交了其与聊城市**商贸有限公司的《购买家具合同》、采购确认书、入库单、证明等为证,本院认定原告为合法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被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持票的合法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被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抗辩本案缺少必要的诉讼人员参加,无法查明必要案件事实的理由不能成立。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其公司背书转让了票据,视同履行支付合同货款义务不应再承担本案还款责任的辩解意见违反了《票据法》的规定,其辩解意见依法不予采信。《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中承兑人未付款,原告向其前手票据背书人及出票人行使追索权,主张各被告支付本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作为聊城市**商贸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没有举证证明聊城市**商贸有限公司是在依法清算完毕后办理的注销登记,因此被告**应对案涉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富力星辰玻璃有限公司、天津市进灿特种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应对票面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对原告主张的担保费300元非其必要的直接损失,其该项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富力星辰玻璃有限公司、天津市进灿特种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怀臣家具广场票据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怀臣家具广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及保全费申请费1620元由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富力星辰玻璃有限公司、天津市进灿特种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