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1307号之一
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怀臣家具广场,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502MA3HJ5UA82。
经营者:**,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66107701R。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东公路(东马圈镇段)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81855150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富力星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示范镇高营路8号A区502-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058713679L。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进灿特种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宝源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300423902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1502民初69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怀臣家具广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富力星辰玻璃有限公司、天津市进灿特种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