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6802号之一
原告: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东公路(东马圈镇段)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旌勇里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关于原告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2022年9月13日,原告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4元、保全费479元,均由原告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