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6802号之二
原告: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东公路(东马圈镇段)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旌勇里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作出(2022)津0113民初68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款45,908.4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2022年9月13日,本院出具(2022)津0113民初68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按原告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裁定按撤诉处理,且文书已生效,故本案对被告采取的保全措施亦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