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4民初1036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伟业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新沂经济开发区东升路西、焦墨路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东公路(东马圈镇段)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江苏伟业铝材有限公司与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作出(2023)津0114民初1036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500000元或者相应的财产。现江苏伟业铝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3)津0114执保2386号对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