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4民初5724号
申请人:江苏伟业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新沂经济开发区东升路西、焦墨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东公路(东马圈镇段)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伟业铝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518,322.55元或相应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518,322.55元或相应财产。
案件申请费3,112元,由江苏伟业铝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