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保裁定书
(2017)津0114执保788号
申请人天津市顶力仓储货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12104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131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何中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