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执1602执104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豪菱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国购名城西侧综合楼南楼B-13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93588915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亳州亳药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银杏路1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62179188M。
申请执行人安徽豪菱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亳州亳药堂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1602民初85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因该案已于(2020)皖1602执516号案件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602执10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柏永生
审判员吕迎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袁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