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伟)臣、丰水源小区清华苑业主委员会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1-05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亳民一终字第01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伟)臣,男,195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牛志成,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龙彬,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丰水源小区清华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负责人:郭春玲,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林,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徽豪菱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仁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尘,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朋,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臣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丰水源小区清华苑业主委员会、安徽豪菱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1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14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程 斌
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
代理审判员 赵昱昱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迪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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