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602执恢48号
申请人执行人:***,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申请人执行人:***,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丰水源小区清华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丰水源清华苑小区。
负责人:***,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男,195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安徽豪菱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站前路友阳步行街E区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丰水源小区清华苑业主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该案被执行人***、安徽豪菱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现因丰水源小区清华苑业主委员会已注销法人已更换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602执恢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吕迎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利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