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豪菱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其他案由安徽豪菱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皖1623执641号

安徽天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你与安徽豪菱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利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623民初3601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豪菱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三日内履行(2019)皖1623民初3601号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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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高祥联系电话:802×××7

本院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世纪大道与前进路交叉口西侧200米路西

邮编:2368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