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豪菱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豪菱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三工程处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财保118号
申请人:安徽豪菱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国购名城西侧综合楼南楼B-13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93588915G。
法定代表人:朱仁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安徽义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程,安徽义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三工程处,住所地宿州市汴河东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62750289L。
法定代表人:赵立新,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安徽豪菱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三工程处在银行的存款11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三工程处在银行的存款110万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豪菱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陈万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