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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徽豪菱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文科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602民初7275号
原告:安徽豪菱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谯城区国购名城。
被告:亳州市文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环城南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豪菱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亳州市文科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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