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福建银河凯旋电机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981执恢766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3号楼110室-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8AG5C66。 法定代表人:**彬,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银河凯旋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阳头街道阳泉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753121157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南解放路1号财经大厦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05348250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执行人:***,女,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执行人:***,女,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福建银河凯旋电机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债权转让第三人,申请执行人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4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