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浙甬行终字第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系XX侠之子)。
委托代理人闫振(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北三环东路199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宁波方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天九鸿业大厦5层6#、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受理一案,不服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的(2013)甬慈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宁波方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为由,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俞朝凤
代理审判员孙雪
代理审判员秦峰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