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683民初5318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武,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中凯润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南城襄阳东路中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罗晓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龙,湖北高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第三人: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汤逊湖北路33号化工科技园创新基地16栋D单元。
法定代表人:沈新安,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中凯润城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以双方现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中凯润城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40元,减半收取15270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彭金宏
审判员 谷中合
审判员 艾 斌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庞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