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誉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华誉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267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天元东路813号天景山商业中心8幢1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尊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尊容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华誉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清水亭2号百家湖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华誉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苏0191民初267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南京华誉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4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南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南京华誉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华誉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存款及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见习书记员  石 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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