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电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华电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峰业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30316号
原告浙江华电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峰业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京0106财保5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峰业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 3 506 398.19元。2021年1月28日,浙江华电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江苏峰业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 506 398.1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芳
法 官 助 理   温倩茜 书  记  员   郑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