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5982号
原告天津市英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电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英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英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9元,由天津市英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如敢
书记员 沈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