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32231号之二
本院于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对申请人北京中科兴华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电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京0112民初322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民事裁定书中第二页第三行“北京中科兴华线缆有限公司”补正为“浙江**电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