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5809号
原告:浙江**电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商业中心1幢1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841965X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告:***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中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05317155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浙江**电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电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电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合同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电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电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淑 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娟(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