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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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龙 游 县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浙0825执1594号
浙江固特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电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浙江固特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电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2022)浙0825诉前调确165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固特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电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转账1866元,并背书转让400000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10418.66元(其中执行费10418.66元)已转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同日出具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现该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浙0825执1594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