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25民初317号
原告:河南金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襄城县山头店镇乔柿园。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河南信电电器集团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工业城工五路10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原告河南金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信电电器集团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河南金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金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