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502民初6162号
原告河南信电电器集团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年,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男,成年,住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河南信电电器集团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信电电器集团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电力工程安装合同,由原告河南信电电器集团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对被告位于*家店的农田灌溉电力工程进行施工。原告依约完工后已经交付给被告两年有余。被告支付了50﹪的工程款后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付工程款87万元,并从2016年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信电电器集团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信电电器集团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500元,退还原告河南信电电器集团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