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电电器集团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信电电器集团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502民初6162号 原告河南信电电器集团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年,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男,成年,住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河南信电电器集团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信电电器集团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电力工程安装合同,由原告河南信电电器集团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对被告位于吴家店的农田灌溉电力工程进行施工。原告依约完工后已经交付给被告两年有余。被告支付了50﹪的工程款后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付工程款87万元,并从2016年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信电电器集团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信电电器集团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500元,退还原告河南信电电器集团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