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03民初1325号
原告:吉安市青原区隆辉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大路村小池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3MA36049C40。
经营者:***,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安市青原区,
被告:***,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县,
被告:***,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
被告:江西鑫缘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贸易广场青原苑B36栋2-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65389467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吉安市青原区隆辉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与被告***、***、江西鑫缘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吉安市青原区隆辉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青原区隆辉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青原区隆辉钢管扣件租赁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计1115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920元,共计2035元,由原告吉安市青原区隆辉钢管扣件租赁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