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鑫缘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青原区隆辉钢管扣件租赁中心、***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03财保10号
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隆辉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大路村小池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3MA36049C40。
经营者:***,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安市青原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县,
被申请人:***,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
被申请人:江西鑫缘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贸易广场青原苑B36栋2-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65389467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隆辉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鑫缘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以其与申请人的经营者***共有的位于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11号1幢3-202室房屋,在90000元限额内对申请人因申请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隆辉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为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鑫缘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隆辉钢管扣件租赁中心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狄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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