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民申3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纱西一街美城商务2幢13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高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柯,北京市博人律师事务所洛阳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建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经济开发区开元大道南11号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郑炎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新正阳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关林大道南。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一审被告:张建国,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一审被告:高芦云,女,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一审被告:郑炎周,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一审被告:王国良,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一审被告:河南洛阳龙门行宫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洛龙路138号西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德志,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洛阳英斯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24号广厦中央商务0幢2-203、204号。
法定代表人:郑志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一审被告:郑志孬,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一审被告:北京开元鼎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东里151、152、153号楼行宫国际酒店555号。
法定代表人:梅中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一审被告:洛阳市世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经济开发区忠义路7号(原2号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治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一审被告:鲁会珍,女,195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再审申请人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洛阳建功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新正阳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张建国、高芦云、郑炎周、王国良、河南洛阳龙门行宫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英斯伦商贸有限公司、郑志孬、北京开元鼎盛投资有限公司、洛阳市世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鲁会珍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民终5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本院审委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时志伟
审判员 沈可可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