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正阳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新正阳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民终52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新正阳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郑克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华,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治亮,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号洛阳银行大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周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飞,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慧,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洛阳正阳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经济开发区开元大道11号院(正阳彩钢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岩,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国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王平晖,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洛阳建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经济开发区开元大道南11号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郑炎周,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张建国,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原审被告:郑炎周,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原审被告:张爱玲,女,1963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原审被告:张岩,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原审被告:王平晖,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原审被告:河南深蓝远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24号00幢2-201号。
法定代表人:高芦云。
原审被告:高芦云,女,1974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上诉人河南新正阳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洛阳正阳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国鼎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建功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深蓝远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张建国、郑炎周、张爱玲、张岩、王平晖、高芦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0311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新正阳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新正阳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新正阳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上诉人河南新正阳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宋梁凤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付艺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