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民终302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文波,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丰神林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谭家湾镇桃树垭村5组。
法定代表人:李兴胜,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湖北丰神林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神林果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9)鄂0304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核桃树已经种植在***土地上多年,但***自始未同意栽种。案涉民事法律关系究竟是侵权还是合同不清。即便基于栽种核桃树的即成事实而形成合同纠纷,究竟是租赁还是以伏山村委会居间促成转包性质不明,究竟是诺成合同还是书面要式合同也未作区分,故一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伏山村委会,不利于查清案涉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也未考虑该村其他小组农户与丰神林果公司的类似情况,仅以缺乏书面合同为由驳回***的诉讼请求,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法予以发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9)鄂0304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谭丹平
审判员 井家坤
审判员 宋志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何越
书记员沈丽
附:本裁定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