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321执459号
申请执行人:郧县融和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杨溪铺镇财神庙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67976394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丰神林果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谭家湾镇核桃树垭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68563282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郧县融和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丰神林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7)鄂0321民初17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湖北丰神林果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丰神林果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丰神林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5525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