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丰神林果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304执1104号
申请执行人:曾宪国,男,195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男,195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湖北丰神林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谭家湾镇核桃***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68563282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曾宪国与被执行人***、湖北丰神林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321民初9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丰神林果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曾宪国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丰神林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收入)12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