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丰神林果有限公司

***、湖北丰神林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304执3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湖北丰神林果有限公司,住十堰市郧阳区谭家湾镇核桃树垭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女,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丰神林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321民初103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丰神林果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7月23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0304执3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