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107民初1804号
原告: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晋阳街联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监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监事,住太原市杏花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瑞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园林建设开发公司,住,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东岗路********/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管城西水系回迁楼项目,于2014年农历8月15离职,现无业,住河南省林州市。
原告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园林建设开发公司、第三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2018年5月10日,原告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43元,由原告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韩媛媛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