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926民初42号 原告:***,男,汉族,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人。 被告:***,男,汉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 被告:***,男,汉族,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人。 被告: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晋阳街联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保娥,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