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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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926民初42号
原告:***,男,汉族,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人。
被告:***,男,汉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
被告:***,男,汉族,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人。
被告: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晋阳街联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保娥,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