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108民初317号
原告山西晋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晋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xx,山西瑞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汇丰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千峰北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晋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汇丰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晋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晋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晋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4元,减半收取4552元,由原告山西晋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