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隆达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冯某与靖边县隆达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靖法执字第00069号
申请执行人冯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系冯某妻子。
被执行人靖边县隆达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靖边县张家畔镇寨山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靖边县隆达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靖边县隆达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靖边县隆达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即被执行人靖边县隆达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冯某支付了搬运费6000元,现案件款已兑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靖民初字第021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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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罗振林
审判员  折宝明
审判员  雷斌琦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万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