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隆达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靖边县隆达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24民初1610号

 

原告:***,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延安市吴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忠,陕西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边县隆达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边县。

法定代表人:牛军。

被告:***,男,住靖边县。

被告:闫飞,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2020年7月28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姬 登 峰

审  判  员  杨 树 茂

审  判  员  樊    勃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贺 炳 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