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隆达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24民初1610号
原告:***,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延安市吴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忠,陕西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边县隆达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边县。
法定代表人:牛军。
被告:***,男,住靖边县。
被告:闫飞,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2020年7月28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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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姬 登 峰
审 判 员 杨 树 茂
审 判 员 樊 勃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贺 炳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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