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海默油田服务有限公司与靖边县隆达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1
原告:陕西海默油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9504。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梓辰,上海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边县隆达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寨山村民族小学向南4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4687961202G。 原告陕西海默油田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靖边县隆达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陕西海默油田服务有限公司经通知拒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