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隆达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与靖边县隆达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24民初2589

原告***,男,1984年3月6日生,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艳,女,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边县隆达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边县寨山村民族小学向南400米

法定代表人:牛军,男,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靖边县隆达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207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7,由原告***承担

 

 

      姬登峰

 

 

   00年七月二十一日

 

          刘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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