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隆达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24民初2589号
原告:***,男,1984年3月6日生,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艳,女,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边县隆达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边县寨山村民族小学向南400米。
法定代表人:牛军,男,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靖边县隆达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姬登峰
二0二0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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