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隆达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延安市宝塔区中濮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靖边县隆达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522民初1360号
原告:延安市宝塔区中濮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阳,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靖边县隆达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延安市宝塔区中濮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靖边县隆达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延安市宝塔区中濮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市宝塔区中濮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闫帅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