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隆达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与靖边县隆达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高焕兴建设工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26民初303号
原告:***,男,陕西省吴起县人。
被告:靖边县隆达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榆林市靖边县*****山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陕西省靖边县人。
原告***被告靖边县隆达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