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信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张某等与范小春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31民初1478号

原告***,女,1938年10月17日生,汉族,平山县。

原告张某,女,2006年10月13日生,平山县。

原告***,女,1966年12月13日生,汉族,平山县。

原告***,男,2002年7月10日生,平山县。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小春,男,1987年1月7日生,汉族,平山县。

被告***,男,1959年5月5日生,汉族,平山县。

被告封飞飞,男,1986年9月18日生,汉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信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6704653X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范小春、河北信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封飞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9元,减半收取2445元,由四原告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封文保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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