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31民初1478号
原告***,女,1938年10月17日生,汉族,平山县。
原告张某,女,2006年10月13日生,平山县。
原告***,女,1966年12月13日生,汉族,平山县。
原告***,男,2002年7月10日生,平山县。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小春,男,1987年1月7日生,汉族,平山县。
被告***,男,1959年5月5日生,汉族,平山县。
被告封飞飞,男,1986年9月18日生,汉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信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6704653X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范小春、河北信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封飞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9元,减半收取2445元,由四原告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封文保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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