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31民初474号之一
原告:**,男,1998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多丽静,河北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信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398号书香华苑商务办公楼110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6704653X7。
法定代表人:李立英,该公司经理。
被告:封静会,男,1987年11月3日生,住平山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信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封静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元,保全费158元,共计23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晓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安梦幻
书 记 员 霍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