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信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信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31民初463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多丽静,河北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信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398号书香华苑商务办公楼110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6704653X7。
法定代表人:李立英,该公司经理。
被告:封静会,男,1987年11月3日生,住平山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信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封静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5元,保全费184元,共计28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晓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安梦幻
书 记 员 霍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