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信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信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31民初470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信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长安区和平东路398号书香华苑商务办公楼110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6704653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会,男,1987年11月3日生,住平山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信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元,保全费173元,共计2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