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31民初470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信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长安区和平东路398号书香华苑商务办公楼110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6704653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会,男,1987年11月3日生,住平山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信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元,保全费173元,共计2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